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当一方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真实意愿不符,并造成较大损失时,可请求撤销。
2. **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地位或缺乏经验,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时,可请求撤销。
3.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时,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4.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一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5.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订立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需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具体为:
-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 受胁迫方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如果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将消灭。
以上信息整理自《民法典》相关条款,具体法律适用可能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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